(2013)锡滨马民初字第0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18
案件名称
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湖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无锡鸿通运输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湖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无锡鸿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锡滨马民初字第0338号 原告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湖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苏敏洪,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晓仲,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昕,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鸿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古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湖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无锡鸿通运输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湖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湖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湖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湖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许 颖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洪光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