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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执民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330号申请人石某某(又名石池),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石林杰,男,汉族,下岗职工,系石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张晓强,陕西秦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某某,女,汉族。申请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1)扶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石某某于2013年9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13年10月21日自觉履行3525元,2013年11月29日申请人领取抚养费3525元,下欠3元表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扶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陈军辉执行员  孙武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