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商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山西省中小企业基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平定县理家庄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省中小企业基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平定县理家庄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商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中小企业基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39号。法定代表人杨宝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平定县理家庄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平定县岔口乡理家庄村。法定代表人王铁所,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增资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2)迎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