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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府民初字第011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陕西省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某、高某某、苏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某,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府民初字第01181-1号原告陕西省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府谷镇人民西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班勇,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苏某。被告高某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陕西省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某、高某某、苏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苏某在陕西省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账号内的存款冻结210896元,并提供雷克萨斯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苏某在陕西省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账号内的存款冻结21089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向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