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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房强与雷亚平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92号申执行人房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9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号院。被执行人雷某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1月24日,地址同上。房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8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雷某某2013年11月13日先付1000元(不含执行费),2014年1月20日前付2000元,从2014年2月份起,每月底前付1000元,直到付清全部欠款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84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关于被执行人雷某某支付2012年7月至2013年10月孩子抚养费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宗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