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恢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超夫与张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超夫,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恢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张超夫,男,195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张新镇张集行政村张新北路**号。被执行人张磊,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张超夫与被执行人张磊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临民一初字第26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超夫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0)临民一初字第2635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张磊赔偿张超夫4975,7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磊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一初字第2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