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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朱宝与连传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宝,连传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朱宝。被执行人:连传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宝与被执行人连传鑫(2013)永民执字第48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连传鑫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朱宝与被执行人父亲连四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洪  军审判员 焦  桂  香审判员 樊  明  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国双(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