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民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章丘齐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民保字第448号申请人章丘齐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王洪业,董事长。被申请人任某甲,男,生于1957年11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申请人苑某某,男,生于1980年8月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任某乙,女,生于1982年4月1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申请人章某某,住所地章丘市。申请人章丘齐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任某甲、被申请人苑某某、被申请人任某乙、被申请人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章丘齐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任某甲、被申请人苑某某、被申请人任某乙、被申请人章某某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章丘齐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任某甲、被申请人苑某某、被申请人任某乙、被申请人章某某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延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德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