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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向青德与湖北双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青德,湖北双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702号原告向青德,男。委托代理人郭德超,宜昌市伍家岗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双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晓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庆元、杨晓国,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向青德诉被告湖北双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青德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青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青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元,由原告向青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