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雨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雨刑初字第711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男,1962年4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犯抢夺罪、诈骗罪于1997年4月2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2年1月减刑释放;因吸食、注射毒品于2008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诈骗于2009年5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本案于2013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胡某某,湖南明竹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3)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洁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及其辩护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雷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湖橡社区19栋1楼的麻将馆内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扭打在一起。被告人雷某某随身拿起麻将馆内的一茶杯将被害人马某某的头部打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马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马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材料,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雷某甲、唐某某、谢某某的证言,(雨)公(物)鉴(法临)字(2013)第35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马某某辨认被告人雷某某的笔录,证人谢某某、唐某某分别辨认被告人雷某某、被害人马某某的笔录,调解协议书、收条,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的(1996)芙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长劳教(2008)字100号、(2009)字381-38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及其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雷某某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雷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3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胜人民陪审员  丁艳人民陪审员  刘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危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