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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杨少华、周新发与周新法、郑州世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华,周新法,郑州世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591号原告杨少华。诉讼代理人王敬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新法,(西)。被告郑州世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李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少华诉被告周新发、郑州世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少华于2013年11月2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少华负担。审 判 长  李 靖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人民陪审员  孙培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国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