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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民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00485号原告袁某某,女,生于1972年12月23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镇秋树坪村,农民。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65年10月11日,汉族,住址同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书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阮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