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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爱军,杨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爱军,杨月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1151号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欣洲、周红斌,该公司职员。被告杨爱军,男,汉族,居民。被告杨月明,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爱军、杨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从程序上撤回对被告杨爱军、杨月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爱军、杨月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为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