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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端法立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2013)肇端法立保字第96-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莫伟芳,杜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端法立保字第96-1号申请人:莫伟芳,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金渡镇水口村委会新村。被申请人:杜秋玲,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芹田路**幢。关于申请人莫伟芳与被申请人杜秋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杜秋玲名下的粤H983**号小型轿车进行财产保全(财产保全金额范围为人民币5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莫伟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杜秋玲所有的粤H983**号的小型轿车一辆,查封金额以人民币5万元为限。二、查封担保人聂艳芬所有的为申请人莫伟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的肇庆市芹田二路华英新城逸涛苑1幢(C1区)301房(粤房地证字第C44977**号,建筑面积93.839平方米)。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覃卫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思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