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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法民二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分公司与蒋利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分公司,蒋利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法民二初字第14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劲松,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曾庆华,湖南省东安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利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易学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分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张红兵,湖南龙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分公司与蒋利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分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祥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吕燕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