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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民初字第4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民初字第4674号原告陈某,无固定职业。被告李某,盐城市保安公司押运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顾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相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