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初字第3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湖南创欣物业管理公司与欧阳帆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创欣物业管理公司,欧阳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3297号原告湖南创欣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马文斌。委托代理人刘湘华,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小红,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帆,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创欣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欧阳帆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创欣物业管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湖南创欣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谭任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 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