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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彭风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功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295号申请执行人彭风,女,1979年10月24日生,汉族,武功县中达彩塑包装有限公司会计。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功支公司。机构代码:74861137-0。地址:陕西省武功县工农路26号。负责人张颖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彭风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履行给付赔偿款60000元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武民初字第007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艳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乔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