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行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彭厚德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厚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岳行初字第00235号原告彭厚德。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开福区人民政府机关大院。法定代表人廖建华,女,区长。委托代理人罗伟,男,198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江柏杉,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彭厚德诉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和2013年11月24日两次传票传唤原告彭厚德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彭厚德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厚德负担。审 判 长 杨立辉代理审判员 杨 嘉人民陪审员 杨露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