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张峰萍与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萍,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1068号申请执行人张峰萍,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被执行人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金花,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负责人张斌,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峰萍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5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48129.94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峰萍,包括案件受理费980元。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75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