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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李根与黄立威、汤志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黄立威,汤志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471号原告:李根。委托代理人:林上幸。被告:黄立威。被告:汤志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与被告黄立威、汤志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李根负担。审 判 员 陈德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蓓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