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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2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褚春凤与邵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春凤,邵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20001号原告褚春凤,女,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钟敏,上海翰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睿,上海翰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寅,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春凤与被告邵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褚春凤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邵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8,1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对此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褚春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邵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8,1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政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