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刑执释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于晓卫假释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晓卫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1819号罪犯于晓卫,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聚众斗殴罪,于二0一三年一月十一日,经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以(2013)平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已执行刑期一年五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于晓卫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晓卫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代理审判员  李维坚代理审判员  杨 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