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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静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靖刑初字第23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静。辩护人蒙XX,广西新桂律师事务所律师。靖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3)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静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岑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静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静于2011年7月以来,以代办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为由,先后骗取蔡XX、石XX、叶XX、农XX等人办理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手续费人民币共229800元,其中蔡XX60000元、石XX40500元、叶XX74300元、农XX55000元。受骗者知晓上当后向王静追索,王静只退还给农XX30000元、叶XX5000元、石XX3000元。被害者蔡XX、石XX于2013年5月1日一同前往位于靖西县新靖镇凤凰路录峒岔路附近的王静的岳母家向王静索赔,王静知情后不但不诚心认错设法赔偿,反而指使蒙某某等人将蔡XX殴打致轻微伤,石XX及时躲避才不被殴打。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2298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静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判处缓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其因其他案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诈骗罪行,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2日至2012年12月30日期间,被告人王静幌称能帮农XX、蔡XX、石XX、叶XX办理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伪造了德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德保县安监局)、百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百色市安监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广西安监局)的相关文件,以办证需要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购买消防器材等手续费为由,先后骗取蔡XX、石XX、叶XX、农XX等人人民币共229800元,其中蔡XX60000元、石XX40500元、叶XX74300元、农XX55000元。2013年3月,蔡XX和叶XX持被告人王静所给的文件到德保县安监局查验才发现受骗,经受骗人向王静追索,王静退还给农XX30000元、叶XX5000元、石XX3000元。2013年5月1日,蔡XX、石XX到靖西县新靖镇凤凰路禄峒岔路附近王静的岳母家向王静索赔时,王静指使蒙某某等人持刀对蔡、石两人进行殴打,蔡XX被殴打致轻微伤,其所驾驶的车辆挡风玻璃被砸烂,石XX因及时躲避才不被殴打。被告人王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的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静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赔偿蔡XX医疗费6000元,车辆维修费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农XX陈述。2011年7月,石XX跟我商量想做烟花爆竹生意,但不知怎么办许可证,想到以前认识一个在右江日报社做记者的王静说其可以帮忙办烟花爆竹许可证,于是我就打电话联系王静,王静说只要我们资金足,他就可以帮忙办理。2011年8月中旬,王静说办证要交6万元的风险抵押金,于是我汇了3万元到王静的农行帐户,另外的钱由梅某某和叶XX支付,过后王静拿给我两张盖有德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的收款收据复印件。9月份,王静说要到南宁区安监局办理相关证件,叫我给他1万元,我于9月14日把这1万元汇到了王静帐户,过后王静拿给我一张区安监局的通知单复印件。2012年初,王静说跟部队租用仓库要3万元,再给他2万酬劳,这5万元钱由叶XX汇到王静帐户。2012年3月初,王静说仓库的消防器材不够,要1.5万元去购买,我于3月15日把1.5万元汇到王静帐户。过后蔡XX等人拿了王静给的证件到德保县安监局和德保县工商局查验,才发现被骗了。之后我们找王静退钱,王静于2013年4月给我3万元。2、被害人蔡XX陈述。2011年7月,我和石XX、农XX、叶XX想在德保县开家烟花爆竹销售公司,因农XX认识一个叫王静的能办理相关证件,我们就让农XX跟王静联系。2011年9月初,农XX说王静要6万元的风险抵押金,这笔钱由农XX和叶XX汇到王静的银行账户。2011年11、12月份,农XX说王静要6万元去定购消防器材,我于11月底和12月22日分别汇到王静的农行账户2万元和4万元。过后王静说还需要4300元购买消防器材,这笔钱由叶XX汇给王静。之后王静拿了一张区安监局的通知单给我。接下来王静说租用部队仓库需要3万元,并给他2万酬劳,这5万元就由叶XX汇到王静的账号。2012年5月初,我要求把公司法人代表由农XX换成我,几天后王静就给我一张盖有百色市安监局公章的收款收据、一张盖有德保县安监局和百色市安监局公章的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给我。2013年3月5日,我和叶XX到德保县安监局确认王静有没有帮我们办理相关证件,该局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单位没有黄XX这个人,收款收据是假的。2013年5月1日王静约我们到金山嘉园协商,但我们见王静带着一帮人,怕被他们打就没敢过去,而是转到他的家找他,王静又带着一帮人回来把我们赶出家门,并在家门口用砍刀把我打伤,并把我的面包挡风玻璃砸烂。3、被害人石XX陈述。2011年9月,农XX说王静要6万元的风险抵押金,这6万元由农XX和叶XX汇到王静的银行帐户,过后农XX拿了两张盖有德保县安监局公章的收据复印件给我。12月份,农XX说王静6万元去购买消防器材,这6万元由蔡XX汇到王静的银行帐户。几天后王静打电话给蔡XX说还需要4300元,这4300元由叶XX汇到王静的银行帐户。几天后王静拿了一张区安监局的通知单复印件给蔡XX。2012年2月,王静说只要给他3万元,保证清明节前把全部证件办好,我于是在2月27日把3万元汇到王静帐户,过后王静以许可证还没注册为由没有把许可证给我。2012年12月份,王静跟蔡XX说要让他帮注册许可证要给他10500元,这10500元我于12月30日汇到王静银行帐户。2013年元旦,王静把许可证原件给我看后复印了一份给我。后来蔡XX拿这些证件到德保县安监局查看,安监局的人说是假的,我们才知被骗了。2013年4月底某天,王静还给我3000元。2013年5月1日王静约我和蔡XX到金山嘉园,说要还钱给我们,但我见王静带来了很多人就没敢过去,下午我们到他家找他,王静回来后把我们赶出家门,有五六个男子拿着砍刀向我们乱砍,蔡XX左大腿被捅了一刀,腰部被捅了两刀,头部被刀柄砸伤。4、被害人叶XX陈述。2011年9月,王静说办证要6万元的风险抵押金,大家商定由我支付2万,这2万元我于9月底交给梅某某汇到王静帐户。2012年8、9月,蔡XX说王静需要4300元购买一套消防器材,这笔钱我汇到了王静的帐户。2012年10月,王静说现在租用的部队仓库过不了关,他需要3万元到部队那边疏通关系,还要我们给他2万元的跑腿费,这5万元我汇到王静的农行账户。2013年元旦后,王静把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给石XX和农XX看了,但只交给石XX复印件。2013年春节后,王静说相关证件办好了,就差公安消防的证件,他正在办理,一定会让我们在正月十五开业。但过后王静还是没有把相关证件给我们,于是我和蔡XX到德保县安监局和德保县工商局查看,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说这些证件都是假的。我们发现被骗后联系王静,王静把5000元钱汇给了我。2013年3月5月1日,石XX和蔡XX在跟王静协商过程中,蔡XX被王静叫来的人打伤了。5、证人梅某某证言。农XX说王静要6万元的风险抵押金后,叶XX给我2万帮其汇到王静的银行帐户。6、证人蒙某某证言。2013年5月某天,王静说他们又来追债了,要我到金山嘉园小区大门旁的咖啡厅见面,我叫上梁XX和“阿飞”一起到咖啡厅后,王静打电话给那两个追债的人过来谈,不过那两人始终没有过来。一会儿王静接到他家人的电话说有人到他们家去追债,我们过去后,王静把这两人叫出门外和他们对骂起来,梁XX打了其中一人几巴掌,然后大家就打起来了,我的朋友有人拿刀,对方打不过就逃跑了,其中有一个受伤了,他们的面包车挡风玻璃也被我的朋友打烂。这两个人我不认识,只知道是王静骗了他们的钱。7、农业银行靖西县支行的交易清单、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证实帐号6228484830553890417,户名为王静的帐户在2011年7月至2012年10月的存取款记录,与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相印证。8、《收款收据》、德保县安监局证明。证实由石XX提供,盖有德保县安监局公章,记载2011年9月14日、28日农XX交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6万元,经手人为王静,出纳为黄XX的两张收款收据不是德保县安监局出具,该局2011年以来没有王静、蔡XX、农XX到该局办理相关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证可证手续,没有收到农XX的任何款项,该局也没有黄XX此人。9、《喜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仓储场地初步查验报告》、《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证可证变更申请表》及收据、百色市安监局证明。证实由石XX提供,盖有百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记载百色市安监局于2012年3月17日对喜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位于德保县城关镇腾蛟屯仓储场地的查验的报告,于2012年5月4日同意变更公司法人代表的申请,均不是百色市安监局出具,该局2012年以来没有受理王静、蔡XX、农XX办理相关烟花爆竹经营(批发)的相关手续。10、《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广西安监局证明。证实由石XX提供,盖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记载广西安监局向百色市安监局、德保县安监局、喜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下发关于德保县喜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相关事项的通知,于2012年12月22日向德保县喜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发放编号为(桂)YHPF(2012)00000026号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均不是广西安监局出具,属伪造的公文。11、德保县城关镇百登村民委员会证明、仓库场地租赁合同书、收条收据。证实蔡XX、叶XX等人于2012年3月30日以两年租期租用在德保县城关镇百登村的部队仓库及场地,并对仓库进行了维修。12、伤势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靖西县人民医院伤情鉴定书、靖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情况说明、行政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蔡XX于2013年5月1日被蒙某某等人持刀殴打致轻微伤,以及其所驾驶的面包车挡风玻璃被砸烂的情况。13、收据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王静于2013年4月22日退给农XX30000元,王静的亲属梁X于2013年10月19日退给农XX25000元,退给蔡XX60000元,退给叶XX74300元,退给石XX40500元,赔偿蔡XX医疗费6000元,修车费3000元,农XX、蔡XX、叶XX、石XX均出具了谅解书,希望法院对王静从轻处罚。14、被告人王静供述。2011年底,农XX等人想在德保县开一个烟花炮竹销售店,让我代办理相关证件。2011年9月份,我以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为由要农XX转给我6万元,为了让农XX相信,我伪造了两张德保县安监局的收款收据交给农XX。之后我上网查看办理烟花爆竹销售经营许可证的流程,按流程陆续向农XX要钱,每次得钱后我就按网上的流程伪造一张表交给农XX。伪造的收据、证件上盖的德保县安监局、百色市安监局、广西安监局公章是我私自找人刻的,现已被我丢弃,伪造的许可证原件我也已经撕毁,交给农XX他们的是复印件。农XX等人的钱都是转到我的一个农业银行帐户上,经核对银行存取款记录,农XX汇给55000元,其中我已退给他30000元,还有25000元是农XX答应付给我的其他酬劳,石XX、蔡XX、叶XX共汇给我174800元,其中我已退给石XX3000元、叶XX5000元。2013年5月1日,我约石XX、蔡XX到靖西县环球商场门前还钱,可他们认为不安全,就闯进我岳母家等我,我非常生气,就叫蒙某某带几个人来把蔡XX给打了,还砸了他们开来的面包车。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静于1970年10月23日出生,实施上述行为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与文件的方法,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229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因其他案件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诈骗事实,应成立准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办理蔡XX被伤害案中已经掌握被告人王静的诈骗犯事实,并以诈骗罪对被告人立案侦查,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诈骗罪行属于坦白,不是自首,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退出所得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案诈骗数额巨大,并有伤害被害人的情节,不属犯罪情节较轻的缓刑适用条件,被告人及辩护人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日至2016年12月1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蓬勃审 判 员  农程兰人民陪审员  戴 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 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