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邵勇诉洪雅县第一建筑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勇,洪雅县第一建筑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邵勇,男,1972年8月生。委托代理人冯向康,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洪雅县第一建筑公司,住洪雅县洪川镇人民路47号。法定代表人:王宇。委托代理人:朱庆云,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勇与被告洪雅县第一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完全系自愿,并符合法律关于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95元,由原告邵勇承担。审判员 廖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