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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民初字第015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1505号原告XXX,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XX镇XX村三组。被告XX,女,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县城关镇XX村二组。现住蒲城县城关镇XX路XX巷内。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XXX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X负担。审 判 长 谢西录代审判员 路晓玲代审判员 许 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