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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韶乳法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余永月、江贱娇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余永月,江贱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韶乳法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文忠,局长。被执行人余永月,男,1976年4月16日生,汉族,广东省乳源县人。被执行人江贱娇,女,1980年1月13日生,汉族,广东省乳源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征决字(2013)第409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2013)韶乳法行非执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余永月、江贱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余永月、江贱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永月、江贱娇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506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平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黎守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