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402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杨曙,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按1/4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多收取的部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孙 小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家纬(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