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商终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龙游鑫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洪苏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苏良,龙游鑫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苏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游鑫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炎坤。上诉人洪苏良为与被上诉人龙游鑫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3)衢龙商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及缴费通知书》,上诉人洪苏良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洪苏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尹秋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代理审判员 余慧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楼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