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杨红恩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恩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泉刑初字第63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红恩。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刑诉(2013)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红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致远、代理检察员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红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4日晚,被告人杨红恩饮酒后驾驶鄂C7D5**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本区航空学院一线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对现场勘查发现发现被告人杨红恩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被告人杨红恩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47.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红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杨红恩的血样提取登记表(含抽血过程录像光盘),(成)公(交)鉴(醇)字(2013)0105215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被告人杨红恩的供述,证人崔玉华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杨红恩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查询结果,鄂C7D5**小型普通客车的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信息,成都航天医院诊断证明书,协议,被告人杨红恩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红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红恩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红恩系初犯,与事故相对方达成赔偿协议,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红恩危险驾驶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杨红恩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红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安光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栋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