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0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沈学峰与邱学琪、刘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学峰,邱学琪,刘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0997号原告沈学峰,男,1966年11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丁赛学,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学琪,男,1964年9月1日生。被告刘灶明,男,1967年6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学峰诉被告邱学琪、刘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学峰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学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学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美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步允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