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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0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沈学峰与邱学琪、刘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学峰,邱学琪,刘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0997号原告沈学峰,男,1966年11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丁赛学,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学琪,男,1964年9月1日生。被告刘灶明,男,1967年6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学峰诉被告邱学琪、刘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学峰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学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学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美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步允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