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8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蔡素娟与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素娟,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890-1号申请执行人蔡素娟。被执行人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守庄,任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3)长执字第89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在封丘县留光镇213省道路东的一块工业用地,其证号为封国用(2013)字第20130015号,面积75150.25平方米,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执行和解。申请人蔡素娟同意被执行人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案件款贰佰零伍万元后,申请本院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在封丘县留光镇213省道路东的一块工业用地,其证号为:封国用(2013)字第20130015号,面积75150.25平方米的土地给以解除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封丘县留光镇213省道路东的一块工业用地,其证号为:封国用(2013)字第20130015号,面积75150.25平方米土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景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