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宋商初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高正禹诉王广亮、王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正禹,王广亮,王厂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宋商初字第0015号原告高正禹。委托代理人汪志凌,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广亮。被告王厂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正禹诉被告王广亮、王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正禹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正禹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正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正禹负担。审 判 长 徐吉童代理审判员 郑 亮人民陪审员 杨继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