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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宋商初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高正禹诉王广亮、王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正禹,王广亮,王厂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宋商初字第0015号原告高正禹。委托代理人汪志凌,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广亮。被告王厂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正禹诉被告王广亮、王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正禹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正禹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正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正禹负担。审 判 长  徐吉童代理审判员  郑 亮人民陪审员  杨继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