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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4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金为申请河北庆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为,河北庆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机电安装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419-2号申请执行人张金为,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河北庆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机电安装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邢民二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张金为赔偿款250259.2元、租金182002.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机电安装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志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