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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17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胡晓莉与汪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莉,汪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760号原告:胡晓莉,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汪杨,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胡晓莉诉汪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胡晓莉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晓莉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胡晓莉负担。审 判 长  邢依群审 判 员  何义萍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