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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2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雷与傅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409号原告刘雷,男,汉族,1986年6月28日出生。原告傅楠,女,汉族,1985年2月6号出生。被告赵俊全,男,汉族,1979年8月14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3号平安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龙泉,经理。原告刘雷、傅楠与被告赵俊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芦淑恩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新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长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