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季泽龙诉被告胡东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泽龙,胡东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季泽龙,男,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委托代理人赵新,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胡东群,男,汉族,住南阳市独山大道。原告季泽龙诉被告胡东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泽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林峰审判员 李铭霞审判员 来新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