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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1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山市恒隆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亿兴树脂餐具商行、刘永兴、丁久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百成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恒佳建设有限公司,刘永兴,丁久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1315号原告陕西百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2号六号交易大厅。法定代表人钟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仲辉,西安市新城区农村工作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陕西恒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唐延路25号银河科技公寓2幢11504室。法定代表人孟恒敏,总经理。负责人刘永兴,业主。被告刘永兴,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丁久锋,男,出生年月不详,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恒隆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亿兴树脂餐具商行、刘永兴、丁久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山市恒隆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恒隆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恒隆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储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