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江商初字第0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江苏方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李永军、董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方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李永军,董兴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商初字第0830号原告江苏方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陆慧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玉国,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军。被告董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方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军、董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方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方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书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