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5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罗建达与黄鹏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达,黄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566-1号申请执行人罗建达,农民。被执行人黄鹏松,农民。本院在执行罗建达诉黄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由黄焕章做了执行担保,但被执行人黄鹏松至今未履行,担保人黄焕章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本院查明担保人黄焕章位于慈溪市崇寿镇傅家路村有房屋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黄焕章位于慈溪市崇寿镇傅家路村的房屋一处(土地证号:慈集建2007字第2002**号)。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超(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