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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武汉合鑫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北三岗食品有限公司、随州市曾都区投资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合鑫投资有限公司,湖北三岗食品有限公司,随州市曾都区投资公司,湖北省投资公司,湖北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72号原告:武汉合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第18栋10楼。法定代表人:王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长明。特别授权。被告:湖北三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随州市三里岗镇洪山街。法定代表人:吕华雷,经理。委托代理人:瞿茂林,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随州市曾都区投资公司。住所地:湖北随州市三里岗镇洪山街。法定代表人:徐华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艾鹏,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宿晓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军。委托代理人:熊爱华。第三人:湖北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路64号。法定代表人:昌家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值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合鑫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三岗食品有限公司、随州市曾都区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合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北三岗食品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1月29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合鑫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合鑫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72元,减半收取10536元,由原告武汉合鑫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付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