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子民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何拥军与高当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高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子民初字第00539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子长县瓦窑堡镇居民,现住该小区。委托代理人何应某,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何某某父亲。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子长县瓦窑堡镇村民,现住该村。被告李某,男,汉族,子长县瓦窑堡镇居民,现住该社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何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双方私下调解协议,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坤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霍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