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郏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朱海迎、刘杰、刘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朱海迎,刘杰,刘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郏民初字第951号原告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磊,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德国、李建勇,该公司员工。被告朱海迎,男,28岁。被告刘杰,男,31岁。委托代理人李传东,男,55岁。被告刘勋,男,56岁。委托代理人李传东,男,55岁。原告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光公司)与被告朱海迎、刘杰、刘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勇、被告朱海迎、刘杰、刘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传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圣光公司诉称,2009年开始,朱海迎经销圣光公司药品,刘杰、刘勋是朱海迎的连带保证人。截止2012年2月份,朱海迎欠圣光公司共计740682.44元货款。2012年4月7日朱海迎出具书面还款计划,承诺一年内还清欠款,时至今日,朱海迎仍未还款,刘杰、李勋作为朱海迎的连带保证人,也应承担还款责任。请求判决被告偿付到期欠款740682.44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被告朱海迎辩称,一、朱海迎是圣光公司的业务员,从2008年8月份到2012年8月份圣光公司让朱海迎负责整个郑州地区的业务,事出原因是2011年4月份,当时圣光公司给朱海迎分配的任务比较重,每月都是3000000元至5000000元的任务。由于朱海迎在郑州地区开发市场时间比较长,圣光公司在郑州地区的市场基本也都打开了。大小公司也都知道圣光公司的名声,基本上都有圣光公司的联系方式,有一部分客户都是直接与圣光公司联系。客户与圣光公司联系过后,就直接开展业务发货了,随后圣光公司就让朱海迎接受这些客户。于是朱海迎就接下来。朱海迎想多一些客户就能多完成点任务,但是朱海迎并不知道客户的信誉好坏;二、由于医药行业的行规,圣光公司给客户制定有15-30天的账期,然后公司委托业务员去客户那里催收货款,催收结果如何,谁也不清楚。但是只要有账期存在,哪怕是3-5天也必然会导致死账和呆账发生,更不用说15-30天的账期了。账期是公司给客户制定的,出现死账和呆账是必然的。三、欠条本是2011年发生在多个客户,在不同时间里客户所欠的货款,为什么在2012年2月12日写下的这张(¥740682.44元)欠条,这还不完,于是2012年4月7日又让朱海迎填写一份格式还款计划,这是给朱海迎又上了个套。由于圣光公司逼朱海迎写下了这张欠条,让朱海迎背负了巨大的债务,也让朱海迎一步一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触犯了法律,也就是因为这张欠条,毁了朱海迎人生时光中的大好前程。朱海迎给圣光公司付出那么多,开拓市场,在销售上创造那么多利润等等,所换来的就是圣光公司卸磨杀驴之举。请法院给朱海迎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判决。被告刘勋、刘杰辩称,一、担保人刘勋、刘杰并不知晓该担保事宜。1、刘勋、刘杰没有见到过担保书,好几年了有一次朱海迎的父亲朱天林分别给刘勋、刘杰说朱海迎要在外地上班需要有在职的人员担保,刘勋、刘杰说“上班就上班了咋还要人担保”,刘勋、刘杰分别给了朱天林身份证复印件,当时并没有见到担保书和有关的材料,假如见到了担保书,不会给身份证复印件;2、《经济担保书》《担保书》如何产生的,刘勋、刘杰并不知晓,当刘勋、刘杰复印后看了才发现上面的签字不是我们所写,刘勋、刘杰的字和《经济担保书》《担保书》上的字有明显的区别;三、担保没有明显的债权种类和担保内容,属担保内容不合法。《担保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担保必须具有被保证人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并且还应该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根据《经济担保书》《担保书》的客观真实情况,当时贪污、挪用公款、欠款均未发生,债权的种类不知道,当时还没有发生,属于担保的具体内容没有;四、《经济担保书》《担保书》没有约定担保的时限也属于不合法。《经济担保书》连什么时间签的也没有,所以也不好判断保证期限,更何况保证的内容没有发生,《担保书》虽然写了签订日期,但有改动的印迹。综上,《经济担保书》《担保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属无效合同,当事人并不知道担保书,谈不上尽担保责任,圣光公司对朱海迎2012年7月25日已经辞退,所以应该驳回圣光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朱海迎2009年到圣光公司工作时,圣光公司要求入职人员需有两个工作人员作担保,朱海迎通过其父朱天林找到刘勋、刘杰,说明情况,刘勋、刘杰将自己的身份证及教师资格证复印件给朱天林,朱天林即持制式的经济担保书及担保书找刘勋、刘杰的所在单位鹿邑县张店乡中心学校加盖了学校印章,经济担保书的内容为:担保人刘勋,被担保人朱海迎,一、担保人刘勋自愿为朱海迎作担保。二、被担保人朱海迎在河南圣光官渡医药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愿接受公司一切纪律约束。若出现贪污、盗窃、挪用公款和欠款不退等纯属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被担保人无力偿还的部分由担保人承担赔偿及愿承担法律连带责任。特此立书保证。三、担保人概况:工作单位:鹿邑县张店乡中心学校;家庭住址:河南省鹿邑县张店乡文化路1号附3号;邮编联系电话:1383865****。四、担保人签字并盖章:刘勋,时间年月日。五、请担保人工作单位证明其担保资格的真实性并加盖单位公章。担保书的内容为:担保人刘杰,被担保人朱海迎,一、担保人刘杰自愿为朱海迎作担保。二、被担保人朱海迎在河南圣光官渡医药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愿接受公司一切纪律约束。若出现贪污、盗窃、挪用公款和欠款不退等纯属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被担保人无力偿还的部分由担保人承担赔偿及愿承担法律连带责任。特此立书保证。三、担保人概况:本人属于在编教师。工作单位:鹿邑县张店乡第二中心学校;家庭住址:河南省鹿邑县张店乡朱板井村;邮编联系电话:1393947****。四、担保人签字并盖章:刘杰,时间2008年09月17日。五、请担保人工作单位证明其担保资格的真实性并加盖单位公章。鹿邑县张店乡第二中心学校签有情况属实。庭审中,刘勋、刘杰称自己当时没有见到担保书,担保书上自己的名字不是其本人书写,朱海迎称担保人的名字全部是自己书写。圣光公司未说明签字人,也未申请文字鉴定。朱海迎在圣光公司工作期间任业务员,负责郑州地区的销售业务,有朱海迎提供客户,圣光公司发货,由业务员负责催收货款,经朱海迎发出的货物结算后,欠圣光公司740682.44元,2012年2月12日朱海迎给圣光公司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河南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货款柒拾肆万元零陆百捌拾贰元肆角肆分(¥740682.44元)朱海迎2012年2月12日。2012年4月7日朱海迎又给圣光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本人朱海迎,身份证号412725198502253412今欠河南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款(大写)柒拾肆万元零陆百捌拾贰元肆角肆分(¥740682.44元)。本人承诺以上欠款1年内还清,分四个季度还款,第一季度还¥140682.44元,第二季度还¥150000元,第三季度还¥200000元,第四季度还¥200000元。如没按承诺还款,自愿承担法律责任。还款人:朱海迎2012年4月7日。2012年7月被圣光公司辞退。2013年1月22日朱海迎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捕。所欠圣光公司的欠款至今未还。庭审中,朱海迎提出其中的5884.58元已打入圣光公司的账户,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圣光公司对此表示否认。上述事实有原告圣光公司提供的欠条、还款计划、担保书等及庭审笔录在卷,并已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朱海迎入职圣光公司时,刘勋、刘杰虽然提供了自己有关证件为朱海迎工作做担保,但并未在担保书上签字,且担保书上未注明时间,故该担保不发生效力。朱海迎在圣光公司工作期间任业务员,负责郑州地区的销售业务,有朱海迎提供客户,圣光公司发货,朱海迎负责催收货款,圣光公司与朱海迎认可一致,经朱海迎发出的货物结算后,欠圣光公司740682.44元,朱海迎给圣光公司出具了欠条并出具了还款计划,双方由业务关系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故圣光公司请求朱海迎偿还该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因朱海迎不按约定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朱海迎以其辩称拒绝偿还,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朱海迎称其中的5884.58元已打入圣光公司账户,圣光公司否认。且朱海迎无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本院无法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海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货款740682.4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2年4月8日起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后十日。二、驳回原告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0元,由被告朱海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丽丽审判员  李银环审判员  李淑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