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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桥初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樊岗与西安全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岗,西安全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1088号原告樊岗,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纪凤林,男,陕西省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全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樊岗与被告西安全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晓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岗诉称,其系被告公司员工,负责汽车修理工作。2013年5月22日其为举升机送电,举升机启动后插在马达启动器内的撬杠被甩出后直接击中其鼻面及其他部位,导致其鼻面等部位多处受伤,后在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上颌骨骨折。2、鼻骨骨折。3、鼻挫裂伤。4、颞骨骨折。5、左眼钝挫伤。6、右手拇指骨折。2013年9月13日,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续医疗费为80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仅垫付了医疗费,其余费用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其残疾补偿金82936元、伤残鉴定费16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误工费14574.24元、护理费3700元、住宿费800元、营养费3000元等,以上合计129010.24元;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西安全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日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进行了名称预先核称,现该企业名称保留期限已过,而投资人截止目前并未到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西安全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登记成立,原告起诉“西安全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属被告主体有误,故对于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樊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原告已预交),现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