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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执减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徐明晓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明晓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减字第1892号罪犯徐明晓,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盗窃罪,于二00二年二月一日,经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威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未缴纳)。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二00八年十二月减刑一年六个月;二0一一年十二月减刑一年六个月。现已执行刑期八年二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徐明晓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明晓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代理审判员  李维坚代理审判员  杨 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