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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郭跃卫、河南森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森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丁国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跃卫,河南森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丁国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郭跃卫。委托代理人张红亮,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森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苗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穆英琦,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轶雯,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国安。委托代理人穆英琦,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轶雯,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跃卫与被告河南森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丁国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申晓娟人民陪审员  王振东人民陪审员  孙淑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房津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