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法民初字第037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铜梁县宏伟管道厂与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熊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梁县宏伟管道厂,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熊涛,罗延佑,桂健,谢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3719号原告铜梁县宏伟管道厂,住所地铜梁县旧县镇檬梓村9社,组织机构代码L2891088-5。法定代表人杨守伟,厂长。委托代理人袁登胜,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89号帅越地热科技开发中心300室。法定代表人尹玉娥,执行董事。被告熊涛。委托代理人何骞,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罗延佑。被告桂健。被告谢强。本院在审理铜梁县宏伟管道厂诉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熊涛、罗延佑、桂健、谢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梁县宏伟管道厂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梁县宏伟管道厂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铜梁县宏伟管道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梁县宏伟管道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铜梁县宏伟管道厂负担。审判员 王伟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屈海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