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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7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张启恩诉纪欠颜民间借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纪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民初字第7512号原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胶南市xxxxxxxxxx,身份证号x********,联系电话xxxx****。被告纪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南市xxxxxxxxxxxx,现住山东省胶南市xxxxx,身份证号x********,联系电话xxxx****。原告张xx与被告纪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西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纪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自2010年起,被告以有大的投资项目和高回报为由,并承诺年回报率不低于20%,先后向原告借了俩笔款,分别是2010年7月份借了60万元人民币,2011年5月份借了25万元人民币,共计85万元人民币。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款,但被告始终以别人欠他款为由,一托再拖至今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5万元人民币,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纪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7日,被告纪xx向原告张xx出具第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张xx人民币陆拾万元(60万元)特此证明。”经原告张xx催要后,被告纪xx未能偿还。2011年5月9日,被告纪xx向原告张xx出具第二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张xx人民币25万元(贰拾伍万元)。”经原告张xx催要后,被告纪xx未能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等书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在案佐证,经本院审查,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将850000元现金分批次给付被告,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支付借款。原告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纪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xx借款850000元。案件受理费1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150元,由被告纪xx全部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张xx。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本判决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审判员  刘西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