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仓民初字第4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仓民初字第4632号原告郑某某,女,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孙传恒,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祝艳勤,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雪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孙传恒、被告何某及委托代理人祝艳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认识,经恋爱于2007年12月27日在仓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取得结婚证。婚后双方生育婚生子何某某。因婚前了解不深,被告婚后脾气日益暴躁易怒,经常在各种事情上言语攻击原告,甚至使用暴力,给原告生理和心理造成一定的伤害;被告在孩子出生后,经常以出差为由在外不归,双方感情日益淡薄。双方于2011年开始分居,至今分居已满两年,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诉请判令:一、原、被告离婚,婚生子何某某归男方抚养,原告有探视权;二、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包括:(1)雪铁龙车辆一部(约12万元),(2)共同负担为婚生子投保的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的保险费用,直至2025年8月18日缴费期满,(3)共同负担为婚生子投保的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鸿发年年全能年金保险的保险费用,直至2023年5月28日缴费期满;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何某辩称,一、被告与原告婚前经充分了解,建立牢固的感情基础,感情进一步升华后,办理结婚登记。二、婚后,夫妻生活幸福甜蜜,虽有小吵小闹,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所述不是事实。三、被告与原告婚后育有一子何某某,希望原告出于婚生子考虑,与被告和好。四、被告对原告的夫妻感情依然如故,二人的婚房至今保持原样。且原告也无证据证实双方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无法证实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任何和好的可能性”。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抗辩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何某于2007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6月生育婚生子何某某。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经过相处,夫妻间建立起感情并育有一子。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亦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互谅互让,相互包容,共同为家庭和子女着想,夫妻关系可以得到改善。现原告无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曾雪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必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