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华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司舒与杨金光,杨金春,鲍娟艳,葛迎娣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舒,杨金光,杨金春,鲍俊艳,葛银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司舒。委托代理人洪月来,胡韦亮,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光。被告杨金春。被告鲍俊艳。被告葛银娣。原告诉四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汤 正人民陪审员 周振军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劲松 微信公众号“”